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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科探视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23-10-09来源: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

1、探视时间按各病区规定执行,查房、午休及夜间不得探视。

2、探视时,应问清探视人员与患者关系,患者病情允许并经主管医生同意,护士登记后方可带病人至探视区探视。一般应在规定地点探视,不得任意进入病房(卧床病人除外)。

3探视者给病人带来的食物或其他一切物品,必须交给护理人员检查登记保管,不得直接交给病人。

4严禁探视人员将危险品[如利器(刀、剪、针)、火种、玻璃器皿、药品、瓷器、钝器、绳索、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品等]带入病区,并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。

5探视者不要讲不利于疾病康复的事情,患者家中发生的意外或重大事件,须经医生同意后方可告诉患者,避免引起病情反复。对迫切要求出院的患者,探视者要协助医护人员做好说服工作。

6探视时如发现病人情绪剧烈波动或行为异常,应迅速通知病房工作人员,采取相应措施。

7探视时病人探视区活动由探视者陪同,如需外出必须经管床医生同意并签字方可。

8探视期间病人安全由探视者负责,如有意外发生与院方无关。

9探视者禁止在病区内吸烟,不得代打电话、转交书信或物品;为确保其他患者隐私,不得在探视期间,使用手机拍照及录制病房患者及环境。

10探视结束后,探视者要将患者交给值班人员,将探视过程中患者的情况反映给医生,不准私自将病人带走。

11、患者病情不宜探视时请家属谅解、及时配合,暂停探视。

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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